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詹玉嬌即上訴人輔 佐 人 范姜舜再審被告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即被上訴人代 表 人 彭惠珠訴訟代理人 林美涵
顏淑芬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準用之,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5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遲至105年10月26日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