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王國治上列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8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起訴狀未依同法第236 條準用第57條、第105 條等規定,載列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及其地址,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