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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續收字第 339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續收字第339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何榮村代 理 人 田晉典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ANTON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入出國移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表人何榮村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請人代表人原為莫天虎,嗣於民國 105年5月9日變更為何榮村,茲據聲請人新任代表人何榮村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