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周杏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請求撤銷裁決部分已繳納費用新臺幣 300元、併聲請停止執行部分則未繳納),且聲請人亦未就聲請停止執行理由為說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停止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