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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吳義勝相 對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在監執行,本件被告係執行原告在監之零用金,原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爰審酌原告現在監執行,且本件原告係主張交通部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原告在監所內之零用金不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堪認為事實,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