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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張隆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子崐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間請求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向本院民事庭對被告起訴,經本院竹東簡庭以105 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8 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