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代 表 人 趙建剛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東照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105年度訴字第545號),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確定(106年度抗字第242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