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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交字第 42 號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42號原 告 何恭檉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林翠蓉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9日,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及桃園市○○區○○路時,遭民眾提出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一)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認原告有⑴於同日13時25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49公里處時,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由中內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⑵於同日13時30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59公里處時,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由最內車道變換至中內側車道時)之情形;(二)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認原告有於同日13時33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左轉往快速路路口時,⑴有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⑵且有轉彎未使用方向燈;⑶並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之情形,認原告有違反如附表所載之規定,分別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原告於附表所載到案日前表示不服舉發,被告仍認原告有該違規行為,依如附表所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之規定,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裁決(共六份),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陳述:

(一)原告部分:當日伊行駛於內車道,前方有車阻擋,至伊車速僅有 102公里,而對方於伊正後方連續按喇叭,伊以為對方是示意伊離開讓道,故伊從前車右邊加速超車再繞道至前方內車道繼續行駛,藉此避開糾纏,此時之前按喇叭之對方車輛突然加速從後方衝來,並從伊與旁邊並排車之間衝過,再從伊右前方切入至伊正前方,這連續按喇叭及無故挑釁超車等危險動作讓伊受到驚嚇,以致雙方結下禍根。對於附表編號01所示裁決,伊因為當時判斷後方來車與伊車尚有距離,變換車道並沒有影響後方駕駛人,故伊確實沒有依規定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對於附表編號02、03所示裁決,伊因為沒有打方向燈即變換至快車道,後方來車就按喇叭讓伊非常驚嚇,之後對方從快車道超車,伊有禮讓,後來伊也把時速帶上去再回到快車道,並以時速 120公里行駛,對方從中線車道硬切到內側車道,按喇叭從伊面前揚長而去,因對方之前挑釁的動作讓伊十分驚嚇,伊確實有做一些動作希望對方能夠下高速公路,但有保持適當的距離,並沒有造成對方完全堵死,只是希望對方下交流道;對於附表編號04、05、06所示裁決,伊下大溪交流道之後,因為急迫希望對方停車,以當時之位置和情況,伊沒有辦法到左轉車道,必須迫切在對方車輛前面停下來,但伊在左轉彎時有給對方一個車距,當遇到綠燈時,對方已經看到伊在前方,對方可以從伊車後離開,但對方為甚麼不離開,後來伊下車後,對方也從容的從伊後方經過伊車右邊往快速道路行駛離開。警察說最內側車道才可以左轉,但攝影機所屬之對方車輛已是從中內車道左轉,為甚麼伊不能從中外車道左轉,伊可以接受警察開單說伊沒有打方向燈左轉,但伊車與攝影機所屬之對方車輛駕駛高速公路上有同樣之行為,為何對方沒有處罰,對方把對自己不利之動作剪掉,只留下對伊不利之影像檔,該影像檔並不完全,對伊不甚公平,爰聲請撤銷原處分。

(二)被告部分:

1.本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6年1月23日國道警六交字第1056702747號函復略指…第 1案,查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Z00000000號違規單…於105年7月16日提出檢舉(檢舉日期誤植,應為105年11月19日)…旨揭車輛於105年11月19日13時30分許,在國道三號公路南向59公里路段,切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超車卻佔用內線車道、連續任意變換車道、危險駕駛及蓄意阻擋後方車輛等違規…經檢視檢舉人所提供之行車影像紀錄,被檢舉車輛有踩剎車阻擋行為,核違規屬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剎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及第 4項之規定舉發其違規…第2案,國道警交字第ZFA157232號違規單,查係同一民眾…檢舉旨揭車輛於 105年11月19日13時25分許,在國道三號公路南向49公里路段,由中內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檢視該影片,其違規屬實,爰依法舉發,並無不當…等語。

2.再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6年1月18日溪警分交字第1060001406號函復略指…有關申訴人陳述「…此案檢舉人先行按喇叭,並危險超車,引發我的攔車行為…」,查ABC-0652號自小客車於 105年11月19日13時33分,行○○○區○○路與臺66線路口變換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後於路口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於車道中暫停,駕駛人隨後下車與檢舉人爭論,為檢舉人路影後於 105年11月29日向警方檢舉;經檢視連續影像後認該車違規均屬實,員警依法逕行製單舉發核無不當,請本所依權責裁罰。

3.經審視本件依檢舉影像內容可知,原告於 105年11月19日13時25分許、13時30分許、13時33分許皆有駕車違規之行為,舉發機關依其違規態樣分別製單舉發,並無不妥,本件原告於國道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再於下交流道後,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且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於車道暫停,上開情事皆於採證影片清晰可見,實無可議之處,是原告漠視用路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義務,以此等危險方式駕車,已嚴重影響交通秩序,上開違規情事自難以同一違規行為論處,仍依各別違規情事分案裁處。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判斷:

(一)按「行車遇有…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 6款、第2項、第94條第2項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0條、第11條第1、2款亦分別有明定。再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下同) 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汽車駕駛人有第 1項第1款至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汽車駕駛人,有第43條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人有同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48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有同條例第43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4款、第43條第1項第3、4款、第4項前段、第48條第1項第1、4款、第24條第 1項第3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附卷可稽,應堪認為真。是本件有爭執者,即在原告是否有如附表所載之違規行為。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勘驗行車紀錄器光碟後,其影像內容略為:

一、名稱為樹林舉發中之攝影檔案:光碟影像畫面顯示時間為:2016年11月19日13時25分23秒至25分43秒。

顯示該處為高速公路,同方向有四線車道,攝影機所屬車輛行駛於中內線車道;攝影機所屬車輛往左變換至最內線車道,其前方(中內線車道)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未顯示方向燈往左變換至最內線車道,響起長按喇叭的聲音。

二、名稱為龍潭舉發危險駕駛-43條之攝影檔案:光碟影像畫面顯示時間為:2016年11月19日13時30分22秒至30分37秒。

1.30分22秒起:顯示該處為高速公路,同方向有四線車道,攝影機所屬車輛行駛於中內線車道,其前方(中內線車道)為車號000-0000號車輛行駛中;攝影機所屬車輛行駛至距車號000-0000號車輛後方約一個白色實線加一個間距時,往左開始變換往最內線車道,隨即車號000-0000號車輛亦顯示方向燈往左開始變換往最內線車道。

2.30分28秒起:攝影機所屬車輛變換往最內線車道途中(一半行駛於最內線車道一半行駛於中內線車道),車號000-0000號車輛亦變換往最內線車道途中(一半行駛於最內線車道一半行駛於中內線車道);車號000-0000號車輛煞車燈亮起;攝影機所屬車輛往右變換回中內線車道,緊接車號000-0000號車輛未顯示方向燈在距攝影機所屬車輛前方約一個白色實線加一個間距時,急拉往右變換回中內線車道。

3.30分30秒起:攝影機所屬車輛往右變換至中外線車道,車號000-0000號車輛隨即顯示方向燈往右變換至中外線車道;攝影機所屬車輛再往右變換至最外線車道,超越車號000-0000號車輛。

三、名稱為ABC-0652-交之攝影標案中之contactus_122774_0.mp4 檔案:

光碟影像畫面顯示時間為:2016年11月19日13時33分29秒至33分56秒。

顯示該處為一般道路,同方向有四線車道,其中最內側車道及中內側車道上畫有左轉專用箭頭、中外側車道及最外側車道上畫有直行專用箭頭;接近路口處之中內側車道與中外側車道間設有雙白線;攝影機所屬車輛行駛於中內線車道,車號000-0000號車輛行駛於攝影機所屬車輛右前方之中外側車道,車號000-0000號車輛於行駛至前揭雙白線處時,在攝影機所屬車輛右前車頭處,未顯示方向燈往左變換往中內線車道,於跨行駛於雙白線上時通過路口白色停止線,並於十字路口處左轉,停於亦同時左轉之攝影機所屬車輛前方;車號000-0000號車輛駕駛打開車門下車,同時向攝影機所屬車輛方向以左手比劃下車動作,並走向攝影機所屬車輛。

有本院106年5月23日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稽,可認原告確有於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行為,並有於一般道路未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亦未顯示方向燈即左轉彎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情形。

(四)次查,雖原告主張係因檢舉人有按喇叭、超車等挑釁動作,致伊有本件之違規行為,伊目的僅為使檢舉人配合下交流道請警察伸張正義,並質疑檢舉人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光碟有隱匿對檢舉人不利之部分內容,惟查,駕駛人行駛道路應有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之責任,不得因後方汽車按鳴喇叭或其他挑釁行為,而任意驟然變換車道擋車或在車道中暫停,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再觀諸上開光碟內容,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全程皆出現在錄影畫面中,關於原告違規行為之錄影並未中斷,亦無剪接、竄改之情事,業經本院勘驗明確,而檢舉人提出檢舉,僅需提供佐證違規行為之影像即為已足,縱檢舉人亦有違規之情事,亦無礙於原告違規行為之認定,自不能以此為由作為原告免罰之依據。是原告之上開主張,均無法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五)從而,原告既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於下交流道後,於一般道路復有未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且未顯示方向燈即左轉彎,並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原處分依附表所載之規定裁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附表:

┌──┬───────┬────┬────┬────┬────┬───────┬───────┐│編號│原 處 分 案 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行為│舉發日期│裁 決 內 容│處 罰 條 文││ │ │(民國)│(民國)│ │、應到案│(罰鍰單位新臺│(道路交通管理││ │ │ │ │ │日期 │幣) │處罰條例) ││ │ │ │ │ │(民國)│ │ │├──┼───────┼────┼────┼────┼────┼───────┼───────┤│0001│竹監裁字第50-Z│106年2月│105年11 │行駛高速│105年12 │罰鍰3,000元 │第33條第1項第4││ │FA157232號 │8日 │月19日13│公路未依│月14日、│記違規點數1點 │款 ││ │ │ │時25分許│規定變換│106年1月│ │第63條第1項第1││ │ │ │ │車道 │28日 │ │款 │├──┼───────┼────┼────┼────┼────┼───────┼───────┤│0002│竹監裁字第50-Z│106年2月│105年11 │任意驟然│105年11 │18,000元 │第43條第1項第3││ │00000000號 │8日 │月19日13│變換車道│月28日、│記違規點數3點 │款 ││ │ │ │時30分許│迫使他車│106年1月│應參加道路交通│第63條第1項第3││ │ │ │ │讓道 │12日 │安全講習 │款 ││ │ │ │ │ │ │ │第24條 │├──┼───────┼────┼────┼────┼────┼───────┼───────┤│0003│竹監裁字第50-Z│106年2月│105年11 │任意驟然│105年11 │吊扣汽車牌照3 │第43條第4項 ││ │00000000號 │8日 │月19日13│變換車道│月28日、│個月 │ ││ │ │ │時30分許│迫使他車│106年1月│ │ ││ │ │ │ │讓道(處│12日 │ │ ││ │ │ │ │車主) │ │ │ │├──┼───────┼────┼────┼────┼────┼───────┼───────┤│0004│竹監營字第50-D│106年2月│105年11 │在多車道│105年12 │1,500元 │第48條第1項第1││ │B0000000號 │2日 │月19日13│左轉彎不│月22日、│記違規點數2點 │、4款 ││ │ │ │時33分許│先駛入內│106年2月│ │第63條第1項第1││ │ │ │ │側車道、│5日 │ │款 ││ │ │ │ │一般道路│ │ │ ││ │ │ │ │轉彎未使│ │ │ ││ │ │ │ │用方向燈│ │ │ │├──┼───────┼────┼────┼────┼────┼───────┼───────┤│0005│竹監營字第50-D│106年2月│105年11 │非遇突發│105年12 │18,000元 │第43條第1項第4││ │B0000000號 │2日 │月19日13│狀況在車│月22日、│記違規點數3點 │款 ││ │ │ │時33分許│道中暫停│106年2月│應參加道路交通│第63條第1項第3││ │ │ │ │ │5日 │安全講習 │款 ││ │ │ │ │ │ │ │第24條 │├──┼───────┼────┼────┼────┼────┼───────┼───────┤│0006│竹監營字第50-D│106年2月│105年11 │非遇突發│105年12 │吊扣汽車牌照3 │第43條第4項 ││ │B0000000號 │2日 │月19日13│狀況在行│月22日、│個月 │ ││ │ │ │時33分許│駛中於車│106年2月│ │ ││ │ │ │ │道暫停(│5日 │ │ ││ │ │ │ │處車主)│ │ │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