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姜禮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一)被告及其機關地址(應視原告即受刑人不服何監獄之處分)、被告代表人及其住所(應為該監獄之典獄長);(二)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應載明不服之處分字號及申訴決定文號,併提出原處分書及申訴決定書。);致有程序上欠缺,應予補正。
二、本件準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併應提出原處分書及申訴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