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姜禮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代 表 人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具體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囑託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