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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0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0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間監獄行刑法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等
裁判日期: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