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8號原 告 鮮正麟上列原告因有關退休撫卹及資遣事務事件,不服銓敘部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者,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原告的起訴狀對於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相關事實上及法律上的說明過於簡略而不明確,也沒有提供被告核定給付金額過程等證據,包括訴願決定書、原處分等相關書面,因此,與上述規定並不相符。原告應具狀補正之,並同時提出補正狀連同證物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