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5號原 告 林廷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法定代理人 吳永杉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而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000元;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36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之申訴決定,而提起請求救濟時,準用之,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著有解釋。
二、查原告於民國(下同) 107年10月15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8號裁定移送本院後,本院於107年11月28日以 107年度簡字第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