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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47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7號原 告 劉萬謙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林翠蓉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交訴字第0000000000⑴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同法第 236條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交通部民國107年9月26日交訴字第0000000000⑴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 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