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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救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代 表 人 吳永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本院107年簡字第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原告訴之聲明載以:請求鈞院申請大法官解釋系爭規定「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違憲,核為聲請解釋憲法。然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規定,具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準此,司法院大法官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行使釋憲權,乃屬司法權之行使,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可比,當事人對之若有爭議,即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853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解釋憲法,因本院無審判權,是原告起訴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條文但書規定,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9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