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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于耿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石油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