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30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羅瑞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