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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天仁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有關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7月9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