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 告 范金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 告 范金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