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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代 表 人 虞德忠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孫有寬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其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