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李明杰上列原告因違反住宅補貼事件,不服內政部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所為之台內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