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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9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李聰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