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彭柏鈞上列原告因撤銷執行命令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6156號執行命令,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顯非屬公法上爭議事件,且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縱依本裁定補繳,亦有遭駁回之可能,故原告應自行斟酌是否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