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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4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因確認監獄管理措施處分違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二、經查,本件原告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應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費之一半即1000元。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