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進樟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有關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