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林進樟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農業處)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盈伸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