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9號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張景富林柔妗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汪俊敏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另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未據原告提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繕本,逾期不補繳並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