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9號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張景富林柔妗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姚彥禾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