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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64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4號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訴訟代理人 陳志杰

林柔妗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建賢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