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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69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9號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縣快樂社區勞動合作社代 表 人 阮春潭上列原告因保全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裁判案由:保全業法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