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12號原 告 温錦棠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吳季娟訴訟代理人 胡惠茹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27日00時31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竹縣○○市○○路000號前時,因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行為,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攔查,因員警見原告有酒容酒色,請其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未果後,員警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和檢測」之行為,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原告不服提出申訴,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等規定,於110年12月20日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陳述:
(一)原告部分:
1.原告於違規時地被警方攔停、進行酒測。原告於飲用警方提供之飲用水後,便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惟警方卻未依規定告知原告檢測之結果,亦未列印儀器檢測結果紙供原告簽名確認;並於此時經另一名員警提醒,始開啟錄影設備,嗣後便不斷詢問原告是否要拒測,且僅有抽象告知拒測將受罰鍰,並聲稱簽完拒測單據即可離開,而未具體說明拒測之法律效果為「處18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為避免當下之紛爭衝突,便順從警方,致後續遭裁決書處以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2.按交通部與內政部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99號解釋意旨及理由書第2段、第6段,所增訂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規定第19條之2:「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3.次按,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迭經司法院釋字第689、709、739號解釋闡述甚明。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既就該條例舉發處理程序之處理細則,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則處理細則所規定酒測之程序,依前開大法官解釋,自屬正當行政程序之一環,警察實施酒測過程未全程連續錄影,即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4.末按,員警遇有拒絕酒測者,應先盡其告知義務,告以拒絕之法律效果,包括罰鍰金額、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俾使受測者有所預見,得以衡量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定,而仍拒絕者,始得加以處罰。
5.次查,警方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未告知檢測結果並供原告簽名確認、變相要求原告拒絕檢測、未告知拒絕檢測法律效果等等之行為,皆未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且致使原告遭處高額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嚴重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及行動自由等人權,爰依上開條文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告部分:
1.本案經竹北分局於111年2月15日以竹縣北警交字第1113600296號函覆略以,二、… ㈢交通部(90)交路字第048748號函略以: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不以駕駛人不配合時間長短為準據。㈣違反處理細則第19之2條略以: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三、本案經查,申訴人温男於110年10月27日約0時20分駕駛旨揭車輛於竹北市中華路125巷右轉中華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由本分局擔服0-2時巡邏勤務之員警現場攔停,並於攔停後發現温男有酒容酒色,且以酒精感知器檢測亦有酒精反應,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求其接受吹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理有據,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及前揭第8條之規定,攔檢程序無誤,先予敘明。四、經本分局員警詢問於何時飲酒完畢,温男稱其於110年10月26日20時許有飲用酒類完畢,警方提供乾淨飲用水給予温男漱口,同時告知吐氣酒測值達0.25MG/L以上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員警給予温男充分時間考慮,温男則積極表示拒絕酒精測試,員警依規列印拒測酒測單據並交付温男確認及簽名,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當場製單給予温男簽名,並當場將旨揭車輛移置保管,上開程序皆符合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等語;及來函所附舉發員警110年11月16日職務報告內文所載略以,職警員劉宇軒、梁尚軒於110年10月27日00時20 分巡邏時,於中華路125巷見一普重機車657-NLT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即右轉中華路,故隨即於竹北市○○路000號前將其攔停,攔停後見駕駛温錦棠有酒容酒色,詢問之下,温錦棠稱其於110年10月26日20時許有飲用酒類完畢,警方提供乾淨飲用水後,告知相關拒測權利,温錦棠則表示拒測,警方依規定將其車輛移置保管,並開立一張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之罰單,詳細內容檢附現場警方密錄器佐證等語。
2.本案經參酌竹北分局提供之相關影像檔及員警職務報告書,本案因執勤員警巡邏時,於中華路125巷口前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右轉中華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員警遂上前將該車於中華路105號前攔下盤查,因發現原告面有酒容酒色,即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詢問原告飲酒結束時間,並提供礦泉水供其潄口;且實施酒測過程前,員警亦向原告說明酒測注意事項及拒測之法律效果(罰鍰18萬元、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車輛移置保管);惟原告經考慮後,當場表明拒絕實施酒測,員警遂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製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之舉發通知單,全程連續錄影存證,爰本案酒測程序正當合法。故原告所稱警方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未告知檢測結果、變相要求原告拒絕檢測、未告知拒絕檢測法律效果等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據此,本案違規事實明確,洵堪認定。
3.綜上所述,酒後駕車再犯率高暨接連發生酒駕致死傷之嚴重事故,令社會各界對檢討防制酒駕法令具高度期盼,嚴懲酒後駕車行為,已是公民社會共同價值與期待,且酒後駕車所需面臨之刑責與行政責任,新聞媒體或政府部門均以各式文宣及管道廣於社會週知。再者,道交條例第35條規定,係對行為人之處罰,目的即在於禁止該條項之危險駕駛行為。行政機關於此並無裁量之權限,亦即於法無裁量變更或縮短上開裁罰之處分,且該規定並不因特定對象而有所不同,基於維護交通安全之重要公益,自難逕得認原告有堪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情狀;故原告之訴為無理由,陳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所謂「已發生危害」,係指已生肇事之事實;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例如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可合理懷疑有發生危害之可能性而言。揆諸前揭道路交通法規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準此,現場舉發員警若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駕駛人有使用交通工具易生危害情形,確可依照上開規定要求駕駛人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駕駛人有配合進行酒測之義務,合先敘明。
(三)查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爭執事項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裁決書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是本件有所爭執者厥係舉發機關員警進行酒測過程是否合法妥適?
(四)經查,經檢視本案採證光碟,內容略為:
1.其中2021_1027_002355_680.MP4檔案內容略為:①畫面時間:2021/10/27 00:23:54-00:27:59②勘驗結果:夜間無雨,以員警A之密錄器攝影。
00:23:54-00:24:43 與本案無關。
00:24:44-00:27:20 員警A、B駕警車執行巡邏勤務。密錄器向斜上方拍攝。
00:27:20 員警A:這個…不打方向燈給我轉出來…攔一下。(向右偏行停車)
00:27:40 員警B:大哥,你沒有打方向燈ㄟ。(員警A自駕駛座下車,步行至副駕駛座一側)有一頭戴安全帽男子站立在路旁,正接受員警B盤查。畫面結束。
2.其中2021_1027_003003_681.MP4檔案內容略為:①畫面時間:2021/10/27 00:30:03-00:35:02②勘驗結果:
(駕駛人喝水、漱口、吐掉)
00:30:03 員警B:你什麼時候喝完的?駕駛人:2個小時吧。員警A:2個小時前喝的…你什麼時候喝完的?駕駛人:2個小時以前。員警A:…現在12點20分…你大概幾點喝完?駕駛人:8點吧。
00:30:45 員警A:…那我現在告知你3項權利,我現在告訴你拒測的權利。拒測的話就是罰18萬、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然後要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車子要移置保管,要拖去保管場保管,這樣拒測的權利你知道齁?駕駛人:嗯。
00:31:09 員警A:那等一下…如果吹出來0.18到0.24的話就是扣車,人就讓你走,如果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就是要去法院開庭,這樣你懂啦齁?要做酒測還是拒測?駕駛人:可是我明天要上班要用車。員警A:所以看你啊,反正你拒測我就是扣車…拒測一定是要扣車…看你,你要測還是不測?測的話如果沒有超過的話你就可以走,你已經很早就已經喝完了,8點就喝完了,我又給你漱口了,我們就做個酒測,OK?OK啦齁?你等我一下。(員警A至警車拿取酒測器)
00:32:34 員警A:我跟你說,我們酒測器這邊都有合格的證明書(員警A出示證明書)…,等一下含住吹嘴吹氣,我說停再停好不好,等一下0.18到0.24扣車,0.25以上公共危險,然後拒測的權利我剛才已經告訴你了。
00:33:07 員警A:拒測的權利在這裡(員警B出示紙本),罰18萬、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然後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車子要移置保管這樣,OK?如果OK的話我們就吹測吧。駕駛人:那如果不OK呢?員警A:你如果不OK就是拒測啊。駕駛人:那就…不測啊。員警A:
你不要測?那我就按拒測囉?我按下去就不能再改啦。駕駛人:那我做怎樣比較OK?員警A:看你自己…因為如果你吹了沒有超過就可以走了啦。駕駛人:怎麼樣沒超過?員警A:這個我不知道阿,因為現在還沒吹…(員警A 調整酒精感應器(為一棒狀物體)按鈕,遞到駕駛人面前)你再吹一口我看一下還有多少。(駕駛人朝酒精感應器吹氣,酒精感應器閃亮紅燈)員警A:
對啊,就是有喝啦…。你確定要拒測我就給你簽這個喔…因為你已經喝完滿15分鐘了(在紙本上劃記),8點就喝完了,這裡簽名,然後拒測的權利在這裡你看一下(以手示意權利記載處)。…這兩個簽名,簽完你再決定你要不要吹。(駕駛人拿起紙本閱讀、簽名)(員警C開啟頭燈為駕駛人照明)畫面結束。
3.其中2021_1027_003504_682.MP4檔案內容略為:①畫面時間:2021/10/27 00:35:03-00:40:02②勘驗結果:
(駕駛人逐條閱讀紙本、簽名)
00:35:30 員警A:(以手示意紙本上權利記載處)然後這個是拒測告訴你的法律效果…如果拒測的話是要罰18萬…你看一下…這裡簽名…。
(00:36:39駕駛人默念;00:36:49拿起紙本繼續閱讀)
00:36:54 員警A:我再給你5分鐘,如果5分鐘之後你還是這樣子的話,我就直接,這也不用簽了,直接就是拒測了。員警D:這是消極…員警A:現在這個只是告訴你權利而已,…但是不要這樣一直拖…(00:37:14駕駛人盯著紙本)駕駛人:我看一下好不好(手持紙本轉身走向後方空地)(00:37:35-00:39:30駕駛人閱讀紙本,於00:39:31在紙本上簽名)
員警A:…那宣讀你的4項就這樣,那你要吹嗎?駕駛人:不要吹啦…因為8點多到現在,應該味道滿重的。員警A:所以要拒測嘛對不對?是嗎?車我就扣走囉。...畫面結束。
4.其中2021_1027_004004_683.MP4檔案內容略為:①畫面時間:2021/10/27 00:40:03-00:45:02②勘驗結果:
00:40:15 駕駛人:扣走了我可以領回來嗎?員警A:不行,你要繳完錢。駕駛人:他會寄單子給我嗎?員警
C:單子等一下直接給你,如果你拒測的話。...(駕駛人取出機車車廂內物品)
00:40:56 員警A:阿我這邊就給你按拒測啦齁。
00:42:47 員警A:來!簽個名,這裡上面我就給你打拒測…拒測時間就是31分…被測人簽名(出示列印文件)。
(00:43:04駕駛人在列印文件上簽名)(00:43:27-
00:45:02員警A至警車拿取物品並返回現場開始書寫)畫面結束。
5.其中2021_1027_004504_684.MP4檔案內容略為:①畫面時間:2021/10/27 00:45:03-00:50:02②勘驗結果:
(00:45:03-00:47:07員警A持續書寫文件)
00:47:09 員警A:來!大哥,這個單子先給你簽,等一下 我會給你一張扣車單…你再拿去領車(00:47:22駕駛人在文件上簽名)
(00:47:50顯示文件名稱為舉發通知單)(00:49:57員警A開始書寫文件) 畫面結束。
6.其中2021_1027_005004_685.MP4檔案內容略為:①畫面時間:2021/10/27 00:50:03-00:53:49②勘驗結果:
(00:50:03-00:53:13員警A持續書寫文件、撕下交給駕駛人)(00:53:24 駕駛人在另紙文件上簽名)畫面結束。有本院111年6月23日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稽。而從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本件舉發過程中,均有全程錄影,錄影中原告坦承有於2小時前飲酒,是員警依其所見聞之客觀情狀,對原告有飲用酒類後駕車之情事產生合理懷疑,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求原告接受吹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程序合於前揭規定。另於施予酒測的過程中,經員警至少2次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明示拒絕接受檢測,員警遂以原告拒測掣單舉發,顯無違背正當法律程序至明。原告所陳,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從而,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67條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