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 表 人 賴文欽訴訟代理人 陳信雄
陳志杰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子恆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