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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竹東簡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違反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不得販賣之規定,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香菸貳拾包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 明 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林 素 卿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