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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1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被 告 乙○○

甲○○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九八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共同依據法令從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甲○○共同依據法令從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乙○○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甲○○處有期徒刑柒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均褫奪公權伍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均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乙○○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判決確定,猶不知慎行,丙○○自六十二年九月間即在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任職,歷任村幹事、民政課、社會行政、財經課、地政等業務,自八十五年三月起擔任民政課清潔隊長(現又已改任村幹事),主管清潔隊人員之管理及環保、垃圾場管理、垃圾清運、資源回收、公害防治等業務,與綜理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事務之鄉長江瑞乾(另經檢察官移由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則係設於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七慶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慶業公司)之負責人,並與其父乙○○共同處理慶業公司之事務。緣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自八十三年間啟用後,原以當地土地開挖之土方覆土,且丙○○、江瑞乾均明知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每日進場之垃圾約六噸,每日所需之覆土量僅約三十立方米,每年覆土需求量約一萬一千立方米(即30×365=10950),且已漸趨飽和,縱由乙○○、甲○○之目測為準,充其量亦僅有約十餘萬立方米之容量,然於八十六年六月間,乙○○、甲○○由不詳管道得知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可供棄土(供垃圾覆土之用),二人竟與丙○○、江瑞乾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而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由乙○○、甲○○負責以慶業公司名義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提出提供工程土方棄土八十萬立方米作為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垃圾掩埋覆土之申請,隨即丙○○即於翌日簽擬超過該垃圾場最大容量之二十八萬立方米工程棄土進場,並呈由民政課長劉華清、秘書陳遠志(另均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轉呈鄉長江瑞乾核可。隨即乙○○、甲○○獲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核准後,即以每立方米新台幣(下同)八十元至一百二十元不等之價格販賣工程棄土證明予王敬享(王敬享再轉售予郭德勝)、黃家訓及其他不詳年籍姓名營建業者,販賣之總數量約前開核准量之半數(按半數即為十四萬立方米),而獲取超過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之暴利(蓋縱依每立方米最少八十元計算,倘販賣之總量為十四萬立方米,則販賣所得之利益即為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並早自八十六年六月間起(如附表所載),即由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先後如附表所示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申請核准工程棄土進場,再由丙○○、江瑞乾分別配合簽文核可發文予台北縣政府,使購買工程棄土證明之營建業者均得以順利向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申報開工,並准予放樣勘驗。惟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先後如附表所示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申請「核准進場」之工程棄土數量雖共二十四萬一千零七十七立方米(起訴書誤載為約二十三萬六千立方米),然實際進場傾倒之棄土僅一千六百立方米,詎丙○○、江瑞乾竟仍依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申請」發給如附表所示數量共二十三萬七千八百二十七立方米之棄土完成證明(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五准予棄土三千二百五十立方米部分,依扣案之卷證並未申請棄土完成證明,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亦未據以核發棄土完成證明),而分別由丙○○、江瑞乾擬文、核可(部分由江瑞乾授權秘書陳遠志決行),明知其中完成棄土共二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七立方米(即依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申請棄土完成證明之數量共二十三萬七千八百二十七立方米,扣除確已實際棄土一千六百立方米)為不實之事項,猶連續先後多次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如附表所示文號之公文書,並據以行使發文予慶業公司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使購得工程棄土完成證明之營建業者均得以順利請領建物使用執照,足以生損害新竹縣尖石鄉公所對於出具棄土完成證明函件之公信力及台北縣政府對於工程棄土追蹤、管理之正確性,並直接圖利予乙○○、甲○○,使乙○○、甲○○獲不法之暴利。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報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自民國六十二年九月間即在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任職,歷任村幹事、民政課、社會行政、財經課、地政等業務,並自八十五年三月起擔任民政課清潔隊長(現又已改任村幹事),主管清潔隊人員之管理及環保、垃圾場管理、垃圾清運、資源回收、公害防治等業務,明知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於八十六年間每日進場之垃圾約六噸,每日所需之覆土量僅約三十立方米,每年覆土需求量約一萬一千立方米(即30×365=10950),由被告乙○○、甲○○之目測,充其量僅剩約十餘萬立方米之容量,惟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被告乙○○、甲○○共同以慶業公司名義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提出提供工程土方棄土八十萬立方米作為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垃圾掩埋覆土之申請時,其乃於翌日簽擬超過該垃圾場最大容量之二十八萬立方米工程棄土進場,並呈由民政課長劉華清、秘書陳遠志轉呈鄉長江瑞乾核可。此後,並早自八十六年六月間起(如附表所載),被告乙○○、甲○○即以慶業公司名義先後如附表所示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申請工程棄土進場,再由被告丙○○配合簽文呈由鄉長江瑞乾核可發文予台北縣政府,使購買工程棄土證明之營建業者均得以順利向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申報開工,並准予放樣勘驗等情;被告丙○○、乙○○、甲○○亦均不否認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前曾至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現場察看,而依當時觀察結果,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所餘之容量充其量僅剩約十餘萬立方米,且被告乙○○、甲○○亦於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核准後,亦曾販賣工程棄土證明予營建業者等情;惟被告丙○○、乙○○、甲○○均矢口否認有何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丙○○辯稱:係被告乙○○、甲○○表示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尚有約三十萬立方米之容量,伊才簽註提供二十八萬立方米容量,伊亦不知被告乙○○、甲○○販賣棄土證明,且垃圾場管理員邱新松並非天天在垃圾場云云;被告乙○○、甲○○則辯稱:雖然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所餘之容量僅剩約十餘萬立方米,然因只有質好的土方始可進場,而不良的土方則不能進場,故渠等才會以三十萬立方米來計算,後來則僅核准二十八萬立方米,且雖有以每立方米八十元至一百元之價格販賣工程棄土證明予營建業者,然後來都被退件云云。然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供稱:「尖石鄉垃圾掩埋場因需要使用覆土...每日平均有六噸垃圾進場,約需要三十立方米之覆土來掩蓋...尖石鄉公所清潔隊辦理工程棄土進入尖石鄉垃圾掩埋場傾倒業務之承辦人係我本人,而慶業工程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間申請工程棄土進場,當時之審核係由我簽交...尖石鄉垃圾掩埋場之容量有限,當初慶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工程棄土進場數量為八十萬立方米,但我考量到垃圾場之容量已漸趨飽和,所以只核准二十八萬立方米...至於其他公司...我只好因垃圾場無法容納而未予核准...慶業工程有限公司乙○○、甲○○父子...有告知渠等之工地在台北縣境內,而工程必須要有棄土進場證明後,才能報請開工,迨工程完工後,渠等會向鄉公所報備棄土運棄完成,並向鄉公所申請棄土運棄完成證明,以供台北縣政府核備...依規定棄土完成證明必須棄土實際進場後才能發出同意備查,如此才符合程序...慶業公司...申請棄土進場證明之數量約為五十萬立方米,但鄉公所僅核准二十三萬立方米,然而該公司實際進場覆土之數量則為三萬三千餘立方米...我均依程序簽請一層決行...慶業工程有限公司向鄉公所申請棄土完成證明之數量為二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七立方米,我就簽請當時之鄉長江瑞乾同意備查,但事後經核算進場驗收單時,才發現實際進場數量僅有三萬三千六百立方米...因為我未去核對實際進場數量,所以造成核發棄土完成證明育實際進場數量相差進二十萬立方米...乙○○曾經有二次...將...驗收單拿到鄉公所來交給我...於是我便將驗收單交給垃圾場管理員邱新松...以供鄉公所核備」(參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之供述)、「(尖石鄉垃圾掩埋場覆蓋廢土由何人決定?)鄉長江瑞乾...簽報鄉長由鄉長決定的...甲○○以慶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向鄉公所申請...而由我承辦簽呈...鄉長同意...(核准多少?)二十八萬立方米......申請書要載明是何建照工程數量,同時核准時我們會發函給慶業公司及台北縣政府,北縣府會來函查是否我們所發的。要倒土前會通知我說他們要來倒土了,我們聯絡垃圾場管理員會有人送土來...送來事會有送貨單送至管理員處,次日管理員即會將送貨單送至我處...申請的已倒完了,他(指慶業公司)會來申請書告知已依規定完成了,我們即會函覆他副本與台北縣政府同意備查...(有無未通知你即倒土?)每次均會通知我...(每次倒廢土均有通知管理員?)有」(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九八號偵查卷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等情明確;核與被告乙○○、甲○○供述:「...棄土進場證明主要係提供建築工地之工程可以開工,屬於一種開工證明,而棄土完成證明則是在工程完工後所開立,主要係依據該證明去申請建物之使用執照...慶業工程提供給台北縣市之營造、建設公司棄土進場證明每立方米之價錢從...八十元至一百二十元不等,而慶業工程自尖石鄉所取得之棄土進場證明約有半數十餘萬立方米是以前述價錢賣給營造或建設公司...有一次載運廢土...係由我帶領十餘部卡車前往,當時有一名管理員在現場管制及登錄,但自那次以後,我因發生車禍...無法再帶車隊...尖石鄉公所核發給我之棄土進場證明,確實有二十八萬立方米,但...所以未全數傾倒於尖石鄉垃圾場,至於鄉公所記載之進場數量為三萬三千六百立方米,可能係依據我提供之松盛工程驗收單上之數量統計出來的,而該驗收單係尖石鄉公所清潔隊長龍某向我要求的,以作為該鄉公所登錄、管制之用...龍某在八十六年十月至十二月間曾主動要求我提供驗收單,以作為該清潔隊管制垃圾場之依據,於是我便提供二、三包,數量大約三千張,而每張驗收單上登載之數量約為十立方米...在棄土欲前往傾倒時,我皆會以電話通知清潔隊長龍某,但最後這些棄土有無實際進場傾倒,則不是我能掌控...以八十六年九月間我到尖石鄉垃圾場現場之情形來看,該場地還可以容納十餘萬立方米之棄土,若是要以二十八萬立方米之廢土全部進場傾倒,則其高度就會超過現有之擋土牆」(參被告乙○○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之供述)、「台北縣市營造建設公司承包工程需要開挖基地土方時,有時會主動與我或我父親談開土尾單(即為棄土進場證明),有時透過熟識的仲介為居間仲介,棄土土方土尾單每立方公尺一般行情為一百二十、一百三十元,若有仲介人介紹的話,我們會給仲介人每立方公尺...十至二十元仲介費...都是我父親(即被告乙○○)決定...現場有清潔隊管理員邱新松在現場管制...邱某均會收取一張進場單(即驗收單)...我們有將未進場之二十五萬立方公尺棄土堆置○○○鄉○○○道旁...我向尖石鄉公所提出棄土完工證明申請書,丙○○最初表示我公司載運棄土進入尖石垃圾場數量並未達到申請數量,我表示未進場之棄土均堆置在臨時堆置場內,是以尖石鄉公所即依我申請數量核發棄土完工證明...前述人等(即被告丙○○、鄉長江瑞乾等人)均未找我前往棄土臨時堆置場勘查過,鄉公所迄未回函同意備查」(參被告甲○○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之供述)、「(是慶業...負責人?)是我子甲○○名下,實際上是我在負責...前年底至去年底(即八十五年底至八十六年底)他在現場負責...(傾倒後鄉公所有何程序?)司機需有回收單(按即驗收單)給鄉公所...但司機有無倒我不知道...(有將廢土證明賣給他人?)...只有少部分有賣給黃家訓...(賣給他多少錢?)...大約100、120元...(有售予王敬享?)有...(松盛工程驗收單是做何?)因清潔隊長告訴我...分二、三次給的共三千多張...(有倒了二十八萬米?)無,應最少有七、八萬米,但司機嫌太遠,應該未倒了這麼多」(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九八號偵查卷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檢察官偵訊被告乙○○筆錄)、「...他(指被告乙○○)是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決策,我跟著他做...我有帶司機去倒過廢土,去倒時均有先行文...傾倒當日先電話通知隊長,倒完後再行文...(司機出車時會有三聯單?)是...一份給公所」(參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九八號偵查卷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檢察官偵訊被告甲○○筆錄)等情相符,並經共犯即新竹縣尖石鄉鄉長江瑞乾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供稱:「慶業公司負責人乙○○至鄉公所找我,申請工程棄土進場同意書時有告訴我渠等之土地在台北縣境內,工程必須有工程棄土場同意證明,才能報開工,至於進場證明書則係做為慶業公司有將工程土方運至垃圾場證明...依規定棄土進場證明書必須土方實際進場後才可核發,分別發給慶業公司及台北縣政府...慶公司當初向鄉公所申請覆土數量為二十三萬餘立方米,至於事後何算進場土方數量僅有三萬三千六百立方米」等情明確。

(二)揆諸被告丙○○、乙○○、甲○○前開所為供述,顯然被告三人及共犯江瑞乾均明知當時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充其量僅剩約十餘萬立方米之容量,然被告丙○○竟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由被告乙○○、甲○○負責以慶業公司名義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故意提出提供工程土方棄土八十萬立方米作為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垃圾掩埋覆土之申請,再由被告丙○○即於翌日簽擬超過該垃圾場最大容量之二十八萬立方米工程棄土進場,並呈由共犯江瑞乾予以核可,直接圖利予被告乙○○、甲○○,彰彰明顯。況如附表所示,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早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被告乙○○、甲○○尚未以慶業公司名義申請總量棄土之前,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而簽准依被告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申請棄土(嗣後於違法核准總量二十八萬立方米棄土後,再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簽准發文就不實之棄土完成准予備查)。再營建業者承包之工程乃需就挖取之土方取得准予棄土證明,並需於完工後取得已完成棄土之證明,始能取得使用執照,此業據證人即營建業者郭德勝、黃家訓證述綦詳,因此營建業者所有挖取之工程土方無論係良質土方或同時含有不良土方,均必需取得准予棄土證明及完成棄土證明(即營建業者所需取得之准予棄土證明及完成棄土證明,乃以數量為準,而不論良質或不良土方)。而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乃僅有固定之容量(即容量之大小係固定的,並無彈性可言),故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對該垃圾場之容量多寡並無行政裁量權可言,亦即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對該垃圾場並無核准超過該垃圾場最大容量之權限。再者,被告丙○○簽擬後由共犯江瑞乾所核准者,乃係慶業公司可棄土之「數量」(即二十八萬立方米),

而非該數量內之良質土方,自不得預以工程土方可能同時含有良質土方及不良土方,而預先擴張准予棄土之容量,況任何人均無法預知何地之工程土方所含之良質土方之比例,又如何預算擴張之容量?又倘若所有之工程土方均為良質土方,則又如何解決擴張之容量?且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分別簽擬核准發文予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之內容,亦僅載明准予棄土量及完成棄土數量准予備查,全無隻字片語提及良質土方完成棄土之數量,有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進用覆土卷三十八卷附卷足稽。據此,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分別簽擬核准被告乙○○、甲○○以慶業公司申請而准予棄土之容量超過該垃圾場之最大容量,如何謂無圖利被告乙○○、甲○○?而被告丙○○、乙○○、甲○○辯稱:因只有質好的土方始可進場,而不良的土方則不能進場,故才會以三十萬立方米來計算,並核准二十八萬立方米云云,顯係事發後故意曲解法令,以圖卸責,全然不足採信。

(三)又查,營建業者承包之工程均需就挖取之土方取得准予棄土證明,並需於完工後取得已完成棄土之證明,因此工程業者間倘無法取得前開證明,通常即需支付相當代價取得他人已獲准之證明,此為營建業者所週知之事,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對於自己直接主管之事務,自亦無不知之理。而被告乙○○、甲○○獲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核准龐大之二十八萬立方米棄土證明後,即以每立方米八十元至一百二十元不等之價格販賣工程棄土證明予營建業者,使購買工程棄土證明之營建業者得以順利向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申報開工,並准予放樣勘驗,惟購買工程棄土證明之營建業者實際上均未將工程棄土載運至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完成棄土,然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仍依被告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申請」發給如附表所示數量共二十三萬七千八百二十七立方米之棄土完成證明(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五准予棄土三千二百五十立方米部分,依扣案之卷證並未申請棄土完成證明,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亦未據以核發棄土完成證明),而分別由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擬文、核可(部分由江瑞乾授權秘書陳遠志決行),明知其中完成棄土共二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七立方米(即依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申請棄土完成證明之數量共二十三萬七千八百二十七立方米,扣除確已實際棄土一千六百立方米)為不實之事項,猶連續先後多次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如附表所示文號之公文書,並據以行使發文予慶業公司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使購得工程棄土完成證明之營建業者均得以順利請領建物使用執照,此亦據證人郭德勝、黃家訓等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屬實,且依被告乙○○前開供述販賣約核准量之半數(按半數即為十四萬立方米)計算,被告乙○○、甲○○獲取之暴利最少達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以上(蓋縱依每立方米最少之價格為八十元,倘販賣之數量為十四萬立方米,則販賣之所得即達一千一百二十萬元),此亦足徵被告丙○○確有圖利被告乙○○、甲○○甚明。至被告乙○○、甲○○嗣後翻異異供述,而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雖有以每立方米八十元至一百元之價格販賣工程棄土證明予業者,然後來都被退件云云,顯係事後卸責狡飾之詞,洵無足採。

(四)再查,證人即該垃圾場管理員邱新松迭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亦詳為證述:「有關工程廢土要進入本鄉垃圾掩埋場之前,清潔隊長丙○○均會事前打電話給我,要我在垃圾場等候讓工程廢土進場,並且在卡車司機的運送單上簽名,該運送單一式二份...一份當場交給卡車司機,一份暫時留存,待所有卡車進場覆土後,我再把運送單一起交給隨卡車司機前來的老闆...前述工程廢土係於八十六年八、九月間才開始進場,我印象中八十六年八、九月間至十二月底總計只來過三天,其中兩天是每天四十台車,一天是八十台車(每台車之數量為十米)(按應係十立方米之誤),另外在八十七年六月一日來過四十台車(按此八十七年六月一日部分,應與本案無關)...統計表...之天數約有四、五十天,絕對與事實不符...因為我幾乎每天都在垃圾掩埋場工作,在八十六年全年工程廢土進場之次數只有三天...這些驗收單是在今年(按即八十七年)五月間隊長丙○○以電話通知我到尖石鄉公所由他交給我蓋的,我總共到鄉公所蓋過二、三次...超過一千張以上...丙○○叫我不要管這麼多,要我蓋章就好...我想他在在日後工作上刁難我,把我考績打乙等,所以不敢多問...丙○○告訴我這些驗收單是要給鄉長看的,作為廢土進場之證明」、「是隊長有叫了幾台了,一日倒了好幾次...自去年(按即八十六年)七、八月及十一月....去年似為七、八、九月間有來一、二次倒廢土...(是丙○○隊長說有叫廢土?)是...每次有車載土來時,隊長會叫同事叫我下去或轉告我或打電話通知我說有廢土來,我不知土從何處來...一份三聯單是一台車,第一次約來十部車砂石車...以後也是約十部車...(何以曾言一日來八十台車?)是七、八月間是十台車,一日來了數趟...至去年十二月只來三天,其中有二日是四十台車每日,有一日約八十台車...在六月以前時隊長打電話或叫我下來拿一大袋驗收單叫我拿回去蓋章...(蓋章時其上均已填載?)有寫好字了」等情明確。參諸證人邱新松前開證稱:每次有廢土進場均由被告丙○○通知伊,且八十六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總共僅三日有廢土進場等情,核與被告丙○○、乙○○、甲○○供稱每次工程棄土進場均由被告乙○○、甲○○通知被告丙○○,而被告丙○○則再通知證人即垃圾場管理員邱新松等情完全相符,顯然證人邱新松前開所為證述,應堪採信。至被告丙○○、乙○○、甲○○等事後翻異前詞辯稱:垃圾場管理員邱新松並非天天在垃圾場,故邱新松陳稱實際棄土僅一千六百立方米,乃屬不實云云,亦係事後狡飾之詞,亦無足採。據此,被告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進場之工程棄土實際上僅有一千六百立方米,然依驗收單暨驗收單統計表所載,每份驗收單進場之工程棄土數量為十立方米,此有驗收單及驗收單統計表附卷足稽,顯然該驗收單統計表載明工程棄土量為三萬三千六百立方米(驗收單共三千三百六十張),乃絕非屬實,而扣除實際進場之工程棄土數量一千六百立方米,故扣除實際進場之工程棄土驗收單一百六十張外,餘三千二百張驗收單所載之工程棄土進場數量,即非實在。從而,被告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先後如附表所示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申請核准進場之工程棄土數量雖共二十四萬一千零七十七立方米,然實際進場傾倒之棄土僅一千六百立方米,惟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竟仍依被告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申請」發給如附表所示數量共二十三萬七千八百二十七立方米之棄土完成證明(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五准予棄土三千二百五十立方米部分,依扣案之卷證並未申請棄土完成證明,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亦未據以核發棄土完成證明),而分別由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擬文、核可(部分由江瑞乾授權秘書陳遠志決行),明知其中完成棄土共二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七立方米(即依乙○○、甲○○以慶業公司名義申請棄土完成證明之數量共二十三萬七千八百二十七立方米,扣除確已實際棄土一千六百立方米)為不實之事項,猶連續先後多次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如附表所示文號之公文書,並據以行使發文予慶業公司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使購得工程棄土完成證明之營建業者均得以順利請領建物使用執照,而事後被告丙○○為製造不實進土數量,又責由被告乙○○、甲○○提供不實之「松盛工程公司」驗收單三千餘張後,再囑由邱新松蓋章表示已進場,而邱新松恐考績受影響,乃不明就裏,而共在該三千二百張之不實「松盛工程公司」驗收單上蓋章(即扣除實際有進場之數量一千六百立方米,每張驗收單載運十立方米,故應扣除一百六十張),故由此亦足證被告丙○○及共犯江瑞乾確係對於上開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被告乙○○、甲○○,已昭然若揭。此外,並有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覆土不實進場紀錄表、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核准慶業公司廢土進場統計表、新竹縣尖石鄉垃圾場進用覆土卷三十八卷(包括慶業公司申請書暨新竹縣尖石鄉公所准予棄土二十八萬立方米函)、不實之「松盛工程公司」驗收單、臺北縣政府86汐建字第351號建照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暨回填工程棄土切結書、臺北縣政府86鶯建字第003號建照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暨回填工程棄土切結書、臺北縣政府86中建字第363號建照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暨回填工程棄土切結書等附卷足稽。綜上,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丙○○、乙○○、甲○○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丙○○原係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民政課清潔隊長(現又已改任村幹事),主管垃圾場管理等業務,與綜理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事務之鄉長江瑞乾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而被告乙○○、甲○○雖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惟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核被告丙○○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被告乙○○、甲○○與被告丙○○共犯同罪,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罪。又因身分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按被告乙○○、甲○○雖非公務員,惟與公務員之被告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簽擬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如附表所示文號之公文書後由共犯江瑞乾核准,並據以行使發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核被告丙○○、乙○○、甲○○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丙○○、乙○○、甲○○所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後進而行使,低度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另被告丙○○、乙○○、甲○○與共犯江瑞乾間就前開所犯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乃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丙○○、乙○○、甲○○先後多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反覆為之,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均論以連續犯,公訴人認均係接續犯,尚有未洽,併予敘明。又被告丙○○、乙○○、甲○○所犯上開二罪,顯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乙○○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判決確定,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丙○○則身為公務員,不知勤勉從公,奉公守法,竟利用主管之事務之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且所圖私人不法之利益達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以上,而被告乙○○、甲○○亦不思合法營取商業利益,竟與被告丙○○共犯本罪,並圖得上千萬元不法之利益,參以被告三人犯罪後均飾詞狡辯,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酌予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至被告乙○○、甲○○因犯本罪販賣棄土證明所得財物最少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甲○○因犯本罪販賣棄土證明所得財物超出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以上,爰認定被告乙○○、甲○○因犯本罪販賣棄土證明所得財物為一千一百二十萬元。而被告丙○○、乙○○、甲○○及共犯江瑞乾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使被告乙○○、甲○○因之販賣棄土證明,而獲取暴利一千一百二十萬元,則此販賣棄土證明所得之財物一千一百二十萬元,自應認係被告丙○○、乙○○、甲○○及共犯江瑞乾因共犯本罪即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直接所得之財物,否則倘被告等仍可保有此財物,即有違公平正義,故應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均諭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公訴人另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七0號)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間起,以峻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峻榮公司)名義違法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財經課課員李世進、課長陳清平、秘書陳遠志等申請座落新竹縣○○鄉○○段第六五地號等十一筆土地,面積共三.一四五公頃,以「農地改良整地」之方式,而非法取得棄土證明,因認被告乙○○此部分亦涉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並與前開本案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由本院併案審理。惟查,被告乙○○就併辦部分之犯行,乃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時供稱:「前述農地改良回填廢土案確係由我提出申請,八十六年十月間我在臺北縣獲悉棄土場可以農地改良之方式辦理...遂請龍某在尖石鄉幫我找地,進行農地改良俾利進土傾倒」等情,並於本院審理時亦再次明確供述:「在新竹縣調查站供述在八十六年十月間獲悉可以農地改良方式取得棄土證明,才又以此方式申請之供述屬實,不是如本案以垃圾場棄土方式取得棄土證明時即想以此方式取得證明」等語無訛,顯然被告乙○○就併辦部分之犯行係於八十六年十月間偶然知悉可以農地改良之方式取得棄土證明,始另行起意無訛。參以前開本案論罪部分及併辦部分雖均係為非法取得棄土證明及棄土完成證明,然前開本案論罪部分係以垃圾場需覆土而非法取得棄土及完成棄土證明,而併辦部分則係以農地改良整地之方式非法取得棄土證明及棄土完成證明,二者之手段顯然不同,二者應非自始即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據此,併辦部分應係被告乙○○另行起意,自與前開本案論罪部分無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故非本案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本院應不得予以審理,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 銘 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蕭 宛 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附錄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附 表:

編號 臺北縣政府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不實 不實棄土量

建照字號 准予棄土函 完成棄土准予備查函 (立方米)

一 、 北縣85股建 86.6.23八六 86.8.15八六尖 2995

字1080號 尖鄉民字第5879 鄉民字第7733號函

號函 86.9.25字第9

86.6.0000 000號函尖鄉民字第6026 86.12.5八六尖號函 鄉民字第11758號

86.10.22尖 函鄉民字第10340號函

二 、 北縣86土建 86.8.21八六 86.9.25字第9 24000

字697號 尖鄉民字第8090 462號函

號函

86.9.6八六尖鄉民字第8632號函

三 、 北縣85莊建 86.8.21八六 86.12.5八六尖 9020

字1488號 尖鄉民字第8091 鄉民字第11758號

號函 函

86.9.26字第9520號函

四 、 北縣85淡建 86.8.21八六 87.1.9八六尖鄉 51513

字1424號 尖鄉民字第8036 民字第369號函

號函 87.1.2八六尖鄉

民字第12828號函

五 、 北縣85板建 86.9.2八六尖 無 3250

字1062號 鄉民字第8195號

函

六 、 北縣86鶯建 86.9.2八六尖 86.11.6八六尖 4500

字003號 鄉民字第8537號 鄉民字第10923號

函 函

七 、 北縣86汐建 86.9.2八六尖 86.12.5八六尖 10080

字351號 鄉民字第8535號 鄉民字第11758號

函 函

86.12.12八六尖鄉民字第11382號函

八 、 北縣86中建 86.9.2八六尖 86.11.6八六尖 26150

字363號 鄉民字第8534號 鄉民字第10850號

函 函

86.10.13八 86.12.5八六尖六尖鄉民字第972 鄉民字第11758號6號函 函

九 、 北縣86中建 86.9.2八六尖 86.12.5八六尖 2590

字394號 鄉民字第8540號 鄉民字第11758號

函函 函

十 、 北縣85板建 86.9.2八六尖 87.2.5八六尖鄉 3000

字727號 鄉民字第8542號 民字第902號函

函

十一、北縣85中建 86.9.2八六尖 86.12.5八六尖 3382字1128號 鄉民字第8539號 鄉民字第11758號

函 函

十二、北縣85板建 86.9.2八六尖 87.1.2八六尖鄉 1510字1166號 鄉民字第8487號 民字第12828號函

函 87.2.10八七尖

86.9.13八六 鄉民字第737號函尖鄉民字第8744 87.1.9八六尖鄉號函 民字第369號函

十三、北縣85板建 86.9.2八六尖 87.1.2八六尖鄉 6341字1177號 鄉民字第8538號 民字第12828號函

函 87.1.9八六尖鄉

86.10.13八 民字第369號函六尖鄉民字第9724號函

86.12.18八六尖鄉民字第12361號函

十四、北縣85板建 86.9.2八六尖 87.2.5八六尖鄉 9000字726號 鄉民字第8541號 民字第902號函

函

十五、北縣86樹建 86.9.11八六 87.1.2八六尖鄉 5800字054號 尖鄉民字第8916 民字第12828號函

號函 87.1.9八六尖鄉

民字第369號函

十六、北縣85股建 86.9.18八六 86.11.0000 00000字206號 尖鄉民字第9214 尖鄉民字第11115

號函 號函

86.9.26字第9519號函

十七、北縣86板建 86.9.18八六 86.12.5八六尖 1100字555號 尖鄉民字第9123 鄉民字第11758號

號函 函

87.1.8八六尖鄉民字第179號函

十八、北縣85重建 86.9.18八六 87.1.2八六尖鄉 11668字0642號 尖鄉民字第9211 民字第12828號函

號函 87.1.9八六尖鄉

民字第369號函

十九、北縣85板建 86.9.18八六 86.12.5八六尖 2350字1074號 尖鄉民字第9124 鄉民字第11758號

號函 函

二十、北縣85重建 86.9.19八六 87.1.2八六尖鄉 19968字1288號 尖鄉民字第9127 民字第12828號函

號函 87.1.9八六尖鄉

民字第369號函

二一、北縣85樹建 86.9.19八六 86.11.0000 0000字1384號 尖鄉民字第9213 尖鄉民字第10955

號函 號函

86.12.5八六尖鄉民字第11758號函

二二、北縣86中建 86.11.10八 86.12.5八六尖 3100字648號 六尖鄉民字第109 鄉民字第11758號

33號函 函

二三、北縣86樹建 86.11.11八 87.1.2八六尖鄉 9600字1129號 六尖鄉民字第111 民字第12828號函

17號函 87.1.9八六尖鄉

民字第369號函合計准予棄土共241077立方米,扣除編號五准予棄土3250立方米後未申請完成棄土證明及扣除確有實際棄土1600立方米,不實完成棄土准予備查數量為236227立方米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