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被 告 丙○○
庚○○右 二 人選任辯護人 李克欣律師
魏早炳律師魏翠亭律師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陳由銓律師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七、二六二
一、三六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丙○○、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甲○○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褫奪公權肆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丙○○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伍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肆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丙○○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原係新竹縣五峰鄉鄉公所(下稱五峰鄉公所)臨時人員,協助財經課技士己○○(另案併案審理)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劃」業務,處理林農有關新植造林、撫育管理、集水區保護林帶林木禁伐補助之申請,繕寫造林戶名冊、前述補償金具領清冊及檢查清冊,並將林農在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下稱竹東地區農會)五峰辦事處之帳號填寫於具領清冊上,以便竹東農會五峰辦事處人員將行政院轉交原臺灣省政府撥入相關縣市政府轉發各山地鄉之補助金發放給各林農,為從事公務之人員。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承辦該項職務之機會,分別與五峰鄉公所工友丙○○(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退休)、庚○○(業於九十年十月二日死亡),財經課林務業務臨時員戊○○(目前仍任職於五峰鄉公所),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八十六年四、五、六月間,在五峰鄉公所辦公室內抄錄具領清冊時,因部分林農請領多筆林地補助款或同一地號有重覆記載之情,丙○○對甲○○表示因負債無力清償,要求將部分補助款匯入其帳戶內。甲○○明知竹東地區農會五峰辦事處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係丙○○)非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帳號,竟將之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新植造林、撫育管理、禁伐等具領清冊之公文書上。且因記載丙○○之帳號過多,惟恐被發覺而相互謀議後,於前述具領清冊上,將趙健福所有新竹縣○○鄉○○段○○○○號、羅新壽所有同地段一四九一地號、朱秀章所有同地段九三五地號、戴茶妹所○○○鄉○○段○○○號、戴洪華所有同地段一0五五地號、三五地號林農之姓名更改為丙○○,另將夏元妹所有五峰鄉大隘村一一七六地號、趙達福所有同段一一二二地號、朱茂隆所有同段0九地號林農姓名更改為丙○○之子林松一(不知情),並將此具領清冊連同國庫支票交竹東地區農會五峰辦事處人員憑以核撥至各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人之權益及具領清冊之正確性,使丙○○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補助款。事後二、三天,庚○○因知甲○○將其林農帳號更改為丙○○之事,亦對甲○○表示缺錢,同樣要求甲○○將其所有之竹東地區農會000000000帳號填載於前述具領清冊上,甲○○亦以同一方式將庚○○之前開帳號記載為附表二所示之人之帳號,使庚○○詐得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過幾天,甲○○應知道前述更改帳號事情之戊○○之請,在具領清冊上將其所有竹東農會五峰辦事處帳號000000000帳號記載為附表三所示之人之帳號,戊○○因而詐取附表三所示之金錢。
二、甲○○亦因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分別將附表四、附表五之人所應具領補助款之帳號填載為王慶喜(不知情)所有竹東地區農會五峰辦事處000000000帳號、乙○○(不知情)所有竹東地區農會五峰辦事處000000000帳號,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至附表五之人之權益。後甲○○向王慶喜要求借用印章、存摺以便提領補助款時,始知已被王慶喜提領花用殆盡,但仍詐得附表五之金額。嗣於八十七年再製作具領清冊時,甲○○仍將附表一至附表五之人之帳號記載丙○○、庚○○、戊○○、王慶喜、何金進之帳號並將附表六所示之人之帳號記載為自己之000000000帳號,惟因竹東農會承辦人員發覺有異未將部分款項匯入具領清冊上所指定之帳戶退回五峰鄉公所而得知上情,然八十七年之補助款有部分仍匯入丙○○、王慶喜、甲○○帳戶內。
三、又甲○○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對林農吳興庭稱所領補助款太多,會被查到,多領的錢是其他民眾的,需提領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返還給其他民眾,於翌日二人一同至竹東農會提領五十萬元,因吳興庭事前曾告知需款十萬元,甲○○即抽出十萬元給吳興庭,另給吳妻二萬元,而詐得三十八萬元。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被告甲○○、丙○○、戊○○部分: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被告丙○○、戊○○則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丙○○辯稱:伊不知道趙英嬌等人之禁伐、撫育補助費為何匯入伊帳戶內,伊五峰農會之存摺、印章曾掉過二個月,後來又放回抽屜云云;被告戊○○則辯稱:共同被告甲○○向伊借存摺、印章,伊有借給被告甲○○,並陪同至竹東農會領款,被告甲○○叫伊寫取款條,金額由被告甲○○決定,錢亦全部由被告甲○○拿走云云,經查:
(一)、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分別於調查站調查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如下:
⑴、問:你於五峰鄉公所擔任雇員期間,負責協辦五峰鄉森林保育計畫內容為何?答:我至五峰鄉公所財經課擔任雇員::,我主要負責業務係依據林農向承辦
人或村幹事申領新植造林獎勵金、禁伐補償金及撫育管理補助費等書面資料,製作各補助具領清冊,詳細登錄申請林農姓名、地號、面積、補助金額::。
⑵、問:八十六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具領清冊,編號十,林松一○○○鄉
○○段○○○○○號土地、面積一˙0二八五公頃,::總計九筆補助金十六萬六千六百0二元均匯入丙○○竹東地區農會之帳戶內,惟據丙○○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供稱,該等以渠及林松一名義申請禁伐補償金之九筆地號,均非渠二人所有亦未曾提出申請,為何你仍將該九筆補償金轉帳至丙○○前述帳戶內?答:該二人之申請,均先由承辦人己○○負責受理、檢查,::因此會發生非
丙○○等人土地卻可提出申請,應係楊某所為,至於轉帳至林某帳戶內,係因林某自鄉公所八十六年辦理轉帳事宜開始,即以在外負債累累為由,要求我配合以其他林農名義重覆申報各項補助款,轉帳渠所有之帳戶,我遂基於協助林某還債之原因,而同意渠要求,將前述十六萬餘元款項匯入渠帳戶內。(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一號偵查卷第二至四頁調查站調查筆錄;於檢察官訊問時,亦有相同之陳述,見第三十四頁背面)
⑶、問:八十六年原住民保留地撫育管理補助費具領清冊,編號二十一,羅新茂具
領補助費七萬五千元::等十二筆,總計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元之補助款及獎勵金均匯入丙○○帳戶內,詳情為何?答:因我前述即同意(丙○○)有將重覆轉帳至同一農會帳戶情形,即將該原
應刪除之補助款均改列丙○○帳戶,::。並因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林農趙建福等人發現渠等應申領之補助款有短少情形,而告知丙○○此事,並由丙○○交予我渠所有之存薄及取款章至竹東農會提領二十四萬元外,其餘款項係林某提領後自用。(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一號偵查卷第十一頁竹東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第三十五頁檢察官訊問時,被告甲○○陳述如上開問答)
⑷、問:八十七年度撫育管理費具領清冊,編號八,羅清茂七萬五千元;::十一
筆七十一萬二千一百元之款項,均匯入丙○○帳戶內,詳情為何?答:該清冊係我依己○○提供之相關林農申請資料製作,其中因八十六年間楊
某即已虛列部分林農申請,且依丙○○要求,因此我遂於八十七年製作該清冊時,除依據八十六年已製作清冊外,另陳梅妹被虛列部分,應係楊廣文虛列後,再由我登錄製作並轉帳至林某帳戶。
⑸、問:八十七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及撫育管理費具領清冊中,編號一五號
丙○○竹林段九一九─一地號並非林某所有,為何你仍於製作該清冊,違法登載林某確有該土地,且造林八千株,並將造林獎勵金四十萬元及撫育管理費十二萬元轉帳至林某帳戶內?答:丙○○以該地提出申請均需己○○受理、檢查後,再將相關資料交予我填寫製作具領清冊,但於楊某是否虛列,我當時並不清楚,::。
⑹、問:前述由己○○負責虛列部分林農及利用國有地申領禁伐補償金、造林獎勵
金及撫育管理補助費等,高達一百九十七萬三千一百萬零二元,並你由協助將上述款項轉帳,該筆款項流向為何?你與己○○及丙○○三人分款詳情為何?答:該款項,除前述二十四萬元係由我提領外,其他款項應係丙○○得款後自行處理,至於林某有無分款予己○○,我並不清楚。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七號偵卷第一三七頁檢察官訊問時,甲○○補
充說明:上次庭訊,可能我太累說錯了,是領錢前一天與丙○○說好他出三萬元,我出二萬元還給趙健福,翌日林拿存摺來說他要用錢,叫我領二十四萬元,我將領到的二十四萬元與我出的二萬元拿給丙○○,林德財拿出五萬元給趙健福)
⑺、並供述:「伊是五峰鄉公所臨時人員,幫忙抄錄林業作業之資料,是繕寫造
林戶名冊、補償金具領清冊及檢查清冊,共同被告丙○○在伊八十六年四、五月間抄錄具領清冊時,叫伊申請林農之造林獎勵金補助款匯入其帳戶,丙○○說他在外面好像欠了很多錢,匯入他的戶頭有一百多萬元,因為匯太多筆了,所以改匯入不知情林松一戶頭,後來共同被告庚○○、戊○○知道後他們也說要。」「(問:有無虛列林農名義及原應匯入林農造林獎勵金匯入丙○○等六人竹東農會帳戶內?)答:分別匯入丙○○、庚○○、戊○○、乙○○、王慶喜、還有伊自己帳戶內。至於那一位林農伊已記不清楚,是看他們數目比較多,就移到伊的帳戶裏。」「(問:是否知道共同被告戊○○的帳號?)答:不知道,是伊在繕寫丙○○、庚○○帳戶時,戊○○坐在伊旁邊,她說叫伊幫忙寫,至於寫的金額及帳戶伊自己也不清楚,直到事情爆發後伊才知道。」「(問:你有無向戊○○借竹東農會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以領撫育管理補助費?)答:沒有,她說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當天有匯八筆,分別為一萬五千元、二萬四千元、三萬元有三筆、三萬二千四百元、三萬九千元共計二十二萬八千元,當天就領取八萬五千元,八十六年九月八日領了三萬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領了一萬三千元,我只有向他借過二次錢,第一次是借六萬元,第二次借三萬元,我有寫借條,並裝入信封內,之後我有還她九萬元並向戊○○要回借條,她說抽屜太亂了,借條就不見了。」等語綦詳。
(二)、被告甲○○自白部分如下:
⑴、坦承虛列林農名義或將應匯入原申請林農之造林獎勵金等補助款項,除大部
分款項匯入丙○○帳戶外,另亦匯入戊○○、庚○○、乙○○、王慶喜及被告甲○○自己在竹東地區農會開立之帳戶內。
⑵、共同被告丙○○於八十六年五、六月間,要求其將應發放予林農所登載之帳
號放登記為渠之帳號,因此將發放禁伐補償原林農夏元妹、趙達福、趙健福、羅新壽、朱茂隆、朱秀章、戴茶妹及戴洪華等八人姓名,變更為丙○○及其子林松一二人,並將帳號更改為丙○○竹東地區農會之帳號。另於八十六年度、八十七年度發放新植造林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補助費之清冊,逕將應發放予陳梅妹、趙英嬌、羅清松、羅新茂、宋林員妹、趙錢雲珍、詹有榮、趙進福、吳梅妹等九人之補助款,登載為丙○○之帳號,該補助款因此均已匯入丙○○帳號內。(見八十六、八十七年度撫育管理補助費清冊)
⑶、共同被告戊○○要求將被告甲○○列入林農請領各補助款之清冊,因恐東窗
事發而同意戊○○之要求,將林農羅聖尚、羅聖光、高菊妹、高惠美、陳禮學、戴茶妹等人共八筆,總金額二十二萬八千元之補助款項,均以張女帳戶做為這八筆轉帳帳號,並均已為共同被告戊○○提領花用,僅於八十六年間因林農向伊索討,而向戊○○索款九萬元現金。
⑷、共同被告庚○○亦表示該補助款為公款,匯入渠帳戶內不會有事,且當時共
同被告戊○○、丙○○亦表示有錢大家一起賺,因此於八十六年間製作禁伐補償金具領清冊時,將林農秋智勇、簡玉英、秋賢長等三人之帳號改為庚○○帳號。另於製作撫育管理補助費清冊時,利用伊先生乙○○及其親戚所有之土地向鄉公所申請補助費之機會,亦變更申請人為乙○○、何運妹及范清標等三人,再將具領帳號均改為庚○○一人之帳號,總款項為二十一萬八千八百元,均由共同被告庚○○提領花用,伊並未分得任何好處。
⑸、被告甲○○亦違法匯款入王慶喜帳號之情形,係因擔心款項大筆匯入帳戶內
,易遭人懷疑,遂以其二哥王慶喜之帳戶做為匯款之依據,八十六年度禁伐補償金部分,原應匯入鍾春梅帳號改匯入王慶喜之帳號。另撫育管理補助費部分,則利用親戚所有的土地,改以王家光、葉上和及周文止等三人名義作為申請人,匯款帳號則仍為王慶喜之帳號,總款項為四十二萬零七百元,伊原係借用王慶喜帳戶以便提領使用,惟未料王慶喜認該筆款項匯入渠帳戶,即歸渠所有,拒絕交付予被告甲○○。(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七號偵查卷第二四五頁背面檢察官訊問時,證人王慶喜證述其未向鄉公所申請補助。)
⑹、被告甲○○於八十七年度以王家光名義、虛列親戚所有之土地請領撫育管理
補助費三萬三千元,並匯入王家光之帳號以積欠渠二萬元之債務,已由渠提領使用。(於八十八年度偵卷字第二五七七號第一三七頁檢察官訊問時,被告甲○○有相同之陳述,並補充其後來向王家光要一萬三千元,他也未還,他自己的地,因申請太慢,要八十八年才能領::。)
⑺、被告甲○○以乙○○及自己名義領取補助金,於八十六年度禁伐製作補償金
具領清冊時,逕將秋華坤請領乙筆十八萬元補償金之姓名,變更為乙○○名義,並匯入乙○○之竹東地區農會000000000帳號內。另製作撫育管理補助費具領清冊時,因秋政雄仍欠伊款項,遂以秋政雄所申請之三萬元補助費,變更渠之帳號為乙○○所有之帳號,另何統欽申領九萬元撫育補助費、十八萬元禁伐補助費亦係匯入何某帳戶內,總計有三十萬元補助款,均匯入乙○○之帳戶。八十七年度則有何月娥及何俊宏二人申領之補助款三萬七千元匯入乙○○帳戶內,另陳雲進及陳細嬌應領取之三萬六千三百八十元則係匯入被告甲○○所有之帳戶內,惟遭竹東地區農會發現申領人及轉帳號不符,而被止付,因此乙○○及被告甲○○在八十七年度並未領得該補助款。
⑻、被告甲○○以吳興庭名義領取造林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補助費之情形,乃八十
六年度先虛列桃山段二六二及二三七地號土地,總面積五˙五公頃,申請造林土地及面積。八十七年七月領得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補助費。八十七年度虛列桃山段二六二、二三七、石鹿段十四─一、十五地號土地申領之撫育管理補助費等情,核與證人吳興庭在新竹縣調查站陳述並未以新竹縣○○鄉○○段二六二等四筆地號土地,向五峰鄉公所申請新植造林,僅於八十六年間以前述桃山段十五地號土地申請新植造林五000株,為何五峰鄉公所登載伊以桃山段二六二等四筆土地申請新植造林一萬四千株,並不清楚,應係被告甲○○所為,而伊於八十七年度領取之造林獎勵金,係由被告甲○○八十七年七月三日通知伊領取時,當日隨伊一同至竹東地區農會提領五十萬元現金,但被告甲○○僅交付予伊十二萬元,剩餘三十八萬元均由被告甲○○領走,經伊向被告甲○○反應後,被告甲○○表示該三十八萬元,並非伊應領取之獎勵金,日後被告甲○○會將款項補發予伊,因此伊所有之帳戶內始會有其他由公所轉帳之款項,伊未○○○鄉○○段○○○○號面積0‧0七八公頃、○○○鄉○○段○○號、一五─一地號土地並非伊所有,己○○、及被告甲○○二人會分別核發十萬元、八萬七千三百元、七萬五千元之撫育管理補助費予伊,應係補發被告甲○○提領之三十八萬元之部分款項等語互核一致。
(三)、被告丙○○對於右揭事實分別於調查站調查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如下:
⑴、問:你既未於八十一年度向五峰鄉公所申請新植造林,為何該公所分別於八十
五年、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度虛列撫育管理補助費四萬元、六萬元及四萬元,且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度之補助費亦係直接匯入前述你於竹東農會所開立之帳戶內之該總額十四萬元之補助款項流向為何?答:我確未申請上述之補助,該公所卻補助費予我,應係甲○○、己○○等人
所為,而該三筆補助款除八十五年度我係領取現金外,另八十六及八十七年度則匯入我所有之竹東農會帳戶內。
(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五七七號偵查卷第十九頁至二十一頁)
⑵、問:(提示八十六年五峰鄉禁伐補償金具領清冊)該清冊中:
林松一以編號一0○○○鄉○○段○○○○號地號土地面積一‧0二八五公頃具領補償金二萬零五百七十元;編號四二○○○鄉○○段○○○○號○號土地面積0‧七公頃具領補償金一萬四千元;編號五二○○○鄉○○段○○○○號地號土地面積二‧五二七一公頃具領補償金五萬零二百四十二元;丙○○以編號一0八○○○鄉○○段○○○○號地號土地面積二‧0六三0公頃具領補償金四萬一千二百六十元;林松一以編號一0九○○○鄉○○段○○○號地號土地面積0‧六公頃具領補償金一萬二千元;林德財以編號一一0○○○鄉○○段○○○號地號土地面積0‧一二九五公頃具領補償金二千五百九十元;編號一三二○○○鄉○○段○○○號地號土地面積0‧一八二0公頃具領補償金三千六百四十元;編號一四四○○○鄉○○段○○○○號地號土地面積0‧七公頃具領補償金一萬四千元;編號一四七○○○鄉○○段○○號地號土地面積0‧四公頃具領補償金八千元。總計該九筆補償金十六萬六千六百零二元均匯入你前述所有之竹東農會帳戶內,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後回答)該提示內容我事實上並不曾提出申請,且上述所有土地
均非我及林松一所有,該九筆申請禁伐補償金應係甲○○、己○○二人自行虛列並匯入我帳戶內。
⑶、問:(提示八十六年度五峰鄉原住民保留地撫育管理補助費具領清冊)該清冊
中:編號二一羅新茂具領七萬五千元補助費、編號四五吳梅妹具領六千九百元補助費、編號八三趙錢雲珍具領四萬七千四百元補助費、編號八五匯清松具領六萬九千元補助費、編號九九趙錢雲珍具領四萬七千四百元補助費、編號一00趙英嬌具領三萬五千七百元補助費、編號一0六詹有榮具領四萬五千元補助費、編號六七、六八陳梅妹分別具領三萬六千元及七萬五千元補助費、編號六四宋員妹具領二萬七千元補助費。及八十五年度五峰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獎勵金具領清冊中:編號一五呂進發獎勵金五萬元等筆共五十一萬四千四百元之款項均匯入你竹東農會帳戶內,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後回答)該十一筆均甲○○所虛列製作,再匯入我帳戶,我均不知情,亦未授權或同意該帳戶可供渠等匯款之用。
⑷、問:前述十一筆五十一萬元四千四百元甲○○以其他林農名義虛列之獎勵金及
補助款,連同以你個人名義虛列之撫育管理補助費六萬元,總計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元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匯入你竹東農會帳戶內後,自該日迄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共分九次分別提領該筆五十七萬餘元款項,均係何人提領?答:該九次提款紀錄中,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四萬元、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三千
元、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七千元、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二萬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一萬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二萬元,共計六次提領十萬元款項,均係我親向竹東農會提領,其他三次,總款項四十七萬四千元均為甲○○提領。
(丙○○竹東地區農會000000000帳號存提資料及取款憑條,見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七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至三十一頁)
⑸、問:(提示八十七年新植造林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補助具領清冊)你未以竹林段
九一九─一地號土地並非你所有且未曾提出新植造林獎勵金申請,為何兩清冊中均有登載你提出新植造林八千株及撫育管理補助費申請,並將該新植造林獎勵金四十萬元及撫育管理補助費十二萬元匯入你於竹東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0帳戶內?答:(經詳視後回答)我確未以該土地申請,前述地號土地之新植造林八千株等補助費之發放清冊,應係承辦人己○○及甲○○兩人所製作虛列。
(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七號偵查卷第十八頁調查筆錄)
⑹、問:你既未以該地申請,::為何你仍依前述己○○等人所虛列之造林費獎勵
金四十萬元及撫育管理補助費十二萬元之清冊,溢領款項高達二十萬元?答:因甲○○在虛列前述具領清冊後,即向我表示我可領取造林獎勵金等補助款共五十二萬元,我遂逕向竹東農會提領該筆五十二萬元之款項。
⑺、問:(提示八十七年撫育管理補助具領清冊)該清冊中,編號八羅清茂七萬五
千元、編號三三羅清松六萬九千元、編號二二、二三陳梅妹分別三萬六千元及七萬五千元、編號十九、二十林員妹分別二萬七千元及四萬二千元、編號一四趙錢雲四萬五千元編號二一詹有榮四萬五千元。另新植造林獎勵金具領清冊編號一四陳梅妹二十萬元、編號一四陳梅妹撫育管理補助費六萬元等,共直筆七十一萬二千一百元之款項均匯入你竹東農會帳戶內,你做何解釋?答:(經檢視後回答)該十一筆補助款等款項我均未向五峰鄉公所提出申請,
應係己○○、甲○○二人自行以我的名義虛列該等補助款再匯入我帳戶內。
⑻、問:(提示甲○○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調查筆錄)該筆錄中供述「::(林德
財)即以在外負債累累為由,要求我配合,以其他林農名義重覆申報各項補助款,轉帳至渠所有之帳戶內::」,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後回答)當時甲○○向我表示,林農申請之補助款有多出來,要借我在竹東農會之帳戶轉帳,我當時並未同意::。
(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七號偵查卷第一0三頁至一0五頁)問:甲○○抄清冊時,有無告訴你有的林地重覆,有的林農有好幾筆土地?答:有的::,並說要把一些補助款匯入我存摺內,我沒有主動要求,但我有同意,且他也沒有給我好處。
⑼、問:(提示竹東地區農會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取款憑條影本)該筆十萬元款項
是否係你所領取,作何用途?答:(經詳視後)該筆款項確係我所領取,但作何用途,已記不清楚。
⑽、問:(經甲○○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與丙○○對質)甲○○表示:「林德
財於八十六年五、六月間,::要求其將應發放予林農所登載之帳號放登記為渠之帳號,因此將原林農夏元妹、趙達福、趙建福、羅新壽、朱茂隆、朱秀章、戴茶妹及戴洪華等八人姓名,變更為丙○○及渠子林松一兩人,並將帳號更改為丙○○竹東農會之帳號。另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度發放新植造林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補助費之清冊,我逕將應發放予陳梅妹、趙英嬌、羅清松、羅新茂、宋林員妹、趙錢雲珍、詹有榮、趙進福、吳梅妹等九人之補助款,登載為丙○○之帳號,該補助款因此均已匯入丙○○帳號人」,以上甲○○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七號偵查卷第一七四頁背頁至第一七
六頁)問:有何意見?答:當時戊○○在場,是甲○○自己說如果有剩會放在我們的帳戶內我當時說好。
(四)、被告丙○○、戊○○堅稱對於部分林農之補助款匯入自己帳戶內事前不知情
,事後係被告甲○○取走,惟渠二人與共同被告甲○○共同謀議部分,業據被告甲○○詳述在卷,而被告甲○○自始至終均自白犯行,又何需隱匿此二部分,並誣陷被告丙○○、戊○○,且被告甲○○既將部分林農之補助款匯入自己及其夫即乙○○之帳戶內,又何必再借用被告丙○○及戊○○之帳戶,況命被告丙○○當庭書寫相關數字「6」、「8」、國字「壹」、「元」、「正」與卷附部分取款憑條之字跡以肉眼比對結果相似,有筆跡及竹東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可資參照,而被告丙○○自承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以印章遺失為由,向竹東地區農會提出更換新印鑑,有圖章掛失申請書、喪失圖章更換新印鑑申請書附卷足稽(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附件十),而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取款憑條上誤載為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之竹東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則已更換新印鑑,被告甲○○則堅詞否認對於被告丙○○更換印鑑之事知情,足認被告丙○○所辯解錢均係被告甲○○提領花用,不足採信。
(五)、至被告戊○○自承八十六年六月二日進入五峰鄉公所服務,八十六年七月七
日自行前往竹東農會開戶,係因領薪水、保險必須匯入戶頭(見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審理筆錄),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共有八筆補助款項,計二十二萬八千元匯入0一八四一四─000戊○○帳戶內,迄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分五次提領完畢(八萬元、四萬元、六萬五千元、三萬元、一萬三千元計二十二萬八千元;帳戶內尚有餘額原開戶一千元、稅前利息五百六十一元),逾六個月餘均未有薪水、保險費用等從上開帳戶提款或存款之紀錄,有竹東農會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附件十九)堪認被告戊○○所辯其至竹東地區農會開立帳戶,係為領薪水、保險費用支出之目的,顯不足採。雖證人丁○○即竹東地區農會五峰辦事處門市部會計到庭證稱提款時被告甲○○有陪同被告戊○○一起前往,惟此證言即遽認錢係提領予被告甲○○取走,應嫌速斷,況存款取款憑五紙均係被告戊○○所自己填寫,為被告戊○○所自承不諱,有竹東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五紙在卷足憑,益徵被告戊○○所稱錢係被告甲○○提領花用,尚難採信。
(六)、此外,復有林農夏元妹、趙健福、朱秀章、戴洪華之姊戴秋月、陳梅妹、羅
清松、羅新茂、秋賢長、范清標、何欽統、吳興庭、戴智、趙秋妹、葛定妹、何發枝、曾冬香、羅清松、趙英嬌、吳梅妹、宋林員妹、廖賓海、陳瑞英、朱逢祿分別在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白在卷。
(七)、末就被告甲○○、戊○○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結果,顯示被告甲○○
稱「其未提領丙○○、庚○○、戊○○存褶內之土地補助款(應係禁伐或撫育補助款)」、「其未使用庚○○、丙○○存摺印章」時,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被告戊○○經測試因其生理狀況不佳,測試結果不能研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九)陸(三)字第八九0八九五二三號鑑定通知書一紙足參,但查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故測謊鑑定,其鑑驗結果雖顯示被告就不利問題之回答均呈說謊反應,惟因受測者是否呈說謊反應,係依據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問題關心程度所呈現之呼吸、血壓脈搏及皮膚電阻等生理反應來分析研判,則以受測者即被告對其切身清白與否之關注,刑事案件更涉及是否須負擔刑責,其心理上之負擔實不免影響及呼吸、血壓等反應,況有時亦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該鑑驗結果固可為審判之參考,但非為判斷之唯一及絕對依據,鑑驗結果是否可採,應由法院斟酌取捨,尚難僅憑該測試結果遽入被告於罪(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九三六號、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二八號判決足供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甲○○雖坦承有將補助款分別匯入被告丙○○、庚○○、戊○○之帳戶內,惟堅詞否認有拿渠三人之存摺、印章提領花用,被告丙○○、戊○○應係自行提領花用如前述,既查無相當之證據證明被告甲○○當時確有拿渠三人之存摺、印章全數自行提領花用,而測謊之結果因受測人心理及身體、壓力等諸多因素之影響下,更難達其絕對百分之百之正確性,即令以上開測謊結果為正確,但本件公訴人所舉之其他證據既不足以認定被告甲○○將匯入被告丙○○、戊○○之款項係其全數自行提領花用,該部分之犯行,依最高法院前開有關測謊結果證據力之說明,亦不得依此測謊結果作為非被告林丙○○、戊○○自行提領花用判斷之唯一及絕對依據至明。
二、按甲○○原係新竹縣五峰鄉鄉公所臨時人員,協助財經課技士己○○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劃」業務,處理林農有關新植造林、撫育管理、集水區保護林帶林木禁伐補助之申請,繕寫造林戶名冊、前述補償金具領清冊及檢查清冊,並將林農在竹東地區農會五峰辦事處之帳號填寫於具領清冊上,以便竹東地區農會五峰辦事處人員將行政院轉交原臺灣省政府撥入相關縣市政府轉發各山地鄉之補助金發放給各林農,為從事公務之人員。又按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復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核被告甲○○、丙○○、戊○○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與被告丙○○、庚○○、戊○○間就犯罪事實
一、二之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利用不知情之林松一、王慶喜、乙○○等人犯罪,為間接正犯。另被告丙○○、戊○○二人,因不知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三填寫林戶名冊及補助金匯入何人帳戶之內容,尚難認定就上開犯行之實施,與被告甲○○具有犯意聯絡,併此敘明。又被告甲○○先後多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取財物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所犯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處斷。又被告丙○○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按,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遞加其刑。爰審酌被告甲○○素行良好,從事繕寫造林戶名冊、補償金具領清冊及檢查清冊,因一時貪念,明知自己及不知情之親友並未有補助款,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行政院撥放林農之補助款,分別匯入自己及不知情親友之帳戶內,以便圖利私人不法之利益,有失公務員應有之品德,被告丙○○、戊○○知情後亦要求林農之補助款,匯入自己之帳戶內,犯後猶狡飾犯行,顯見其毫無悔意,其所圖私人不法利益不在少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甲○○犯罪後均自白犯行,深表悔悟,並努力尋求解決,而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甲○○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仍嫌過苛,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被告甲○○共同詐取財物所得之不法利益(因被告甲○○對於補助金匯入多少人之帳戶?金額多少?均不清楚,就附表一至六詐取金額及犯罪事實三之部分計算,附此說明)共二百九十五萬七千一百八十二元,被告丙○○共同詐得之不法利益(附表一計六十三萬三千六百0二元、附表六1計七十一萬二千一百元)共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七百0二元,被告戊○○共同詐得之不法利益共二十二萬八千元,均應予以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均以其等財產抵償之。又被告甲○○、丙○○、戊○○三人上開所犯,既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自均應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併為褫奪公權之宣告。
貳、被告庚○○部分: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庚○○已於九十年十月二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 雲 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入丙○○帳戶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 詐取金額(新臺幣)夏元妹 新竹縣○○鄉○○段○○○○號 禁伐 二萬零五百七十元趙達福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一萬四千元趙健福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五萬零五百四十二元羅新壽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四萬一千二百六十元朱茂隆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一萬二千元朱秀章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二千五百九十元戴茶妹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三千六百四十元戴洪華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一萬四千元同右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八千元陳梅妹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 三萬六千元同右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七萬五千元趙英嬌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三萬五千七百元羅清松 新竹縣○○鄉○○段一六五五─二號 同右 六萬九千元羅新茂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七萬五千元宋林員妹 新竹縣○○鄉○○段九二七─一號 同右 二萬七千元趙錢雲珍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四萬七千四百元詹有榮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四萬五千元呂進發 新竹縣○○鄉○○段○○○號 新植 五萬元吳梅妹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 六千九百元附表二﹕入庚○○帳戶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 詐取金額秋智勇 新竹縣○○鄉○○段○○○號 禁伐 七千六百元陳素蓮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三萬元秋賢長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三萬八千元范清標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 二萬七千元何運妹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四萬五千元乙○○ 新竹縣○○鄉○○段一五三─四號 同右 六萬元附表三﹕入戊○○帳戶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 詐取金額羅聖尚 新竹縣○○鄉○○段一五九三─三號 撫育 三萬二千四百元羅聖光 新竹縣○○鄉○○段一五九三─五號 同右 三萬元高菊妹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三萬九千元高惠美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二萬四千元同右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一萬五千元陳禮學 新竹縣○○鄉○○段0四一─五號 同右 三萬元戴茶妹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二萬七千六百元附表四﹕入王慶喜帳戶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 詐取金額鍾春梅 新竹縣○○鄉○○段○○○○號 禁伐 六萬六千元王家光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 十五萬元同右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三萬三千元周文正 新竹縣○○鄉○○段六二五─二號 同右 五萬六千七百元葉上和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三萬元附表五﹕入乙○○帳戶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 詐取金額何統欽 新竹縣○○鄉○○段五五二─三號 禁伐 十八萬元同右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 九萬元秋政雄 新竹縣○○鄉○○段二0二─四號 同右 三萬元附表六﹕
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錢秀蘭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陳雲進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陳細嬌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1、入丙○○帳戶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 詐取金額陳梅妹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 三萬六千元同右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七萬五千元同右 同右 同右 二十萬元同右 同右 同右 六萬元趙英嬌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三萬五千七百元羅清松 新竹縣○○鄉○○段一六五五─二號 同右 六萬九千元羅新茂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七萬五千元宋林員妹 新竹縣○○鄉○○段九二七─一號 同右 二萬七千元同右 同右 同右 四萬二千元趙錢雲珍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四萬七千四百元詹有榮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四萬五千元
2、入王慶喜帳戶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 詐取金額王家光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 三萬三千元周文○ ○○鄉○○段六二五─二號 同右 五萬六千七百元
3、入乙○○帳戶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 詐取金額何月娥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 二萬二千元何俊宏 新竹縣○鄉○○段三九─四號 同右 一萬五千元
4、入甲○○帳戶地主姓名 地 號 補助總類 詐取金額錢秀蘭 新竹縣○○鄉○○段○○○○號 撫育 三萬七千一百元陳雲進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陳細嬌 新竹縣○○鄉○○段○○○號 同右 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