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竹簡字第 1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一行、第三行,應予分別更正為:「甲○○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非法僱用已撤銷許可之外國人...」外,餘均引用之(如附件)。又菲律賓國籍人士MONETTE P. GALANG係林美紂所申請聘僱,惟自八十七年九月十日起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其聘僱許可,有該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所出具之台八十九勞外職字第○二一六八四○號函附卷可憑,是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聘僱此菲國籍人士,核其所為應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罪,公訴人認被告係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尚有誤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滕 治 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 玟 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附錄: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0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