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竹北簡字第三二八號),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八十八年度聲免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慶能因涉嫌施用毒品,經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二九號裁定送台灣台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再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八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一五八五號函可稽。是受刑人前因同一涉嫌施用毒品事實,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以八十七年度竹北簡字第三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部分,應認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