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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一三號),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八十八年度聲免刑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涉嫌施用毒品,經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0二一號裁定送台灣台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滿三個月,其成效評定為合格,再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五0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除曾誤以為保護管束期滿未主動報到,經聲請人傳喚後即按時報到外,其保護管束期間採驗尿液均未再犯,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一五八九號函及函附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濫用藥物陰性檢體檢驗報告可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被告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是受刑人前因同一涉嫌施用毒品事實,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部分,應認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文 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郭 廷 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