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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252 號刑事裁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四七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五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保護管束期滿。又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報到採驗尿液,皆未驗出有施用毒品之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竹檢崇護甲字第二八五八四號函及所附採尿進行薄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雖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 銘 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鈺 敏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