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0年執聲沒字第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羅新雄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右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二紙、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各一紙(以上均影本)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二紙、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送達證書各一紙(以上均影本),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百 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