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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右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報告書影本、戶籍謄本影本一紙附卷可參,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