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二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0九四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戒治屆滿三個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一八八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尿液檢驗並無毒品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三三八五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以八十七年度竹東簡字第二九號判處有徒刑六月,並於同年九月二十日確定,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美 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賈 繼 藩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