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十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貴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九號裁定令入台灣台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戒治滿三個月後,因戒治成效評估為合格,再依貴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七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於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九日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尿液採驗並無毒品反應,是依執行之結果,可認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本署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竹檢崇護乙字第○三四七二號函一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確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送戒治所戒治。而於執行戒治屆滿三個月後,因戒治成效評估為合格,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七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九日保護管束屆滿,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十九號、第一二七九號裁定各一份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保護管束指揮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尿液採驗並無毒品反應。依執行之結果,可認被告已戒除毒癮,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竹檢崇護乙字第○三四七二號函一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而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為本院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十九號簡易判決處刑之有期徒刑十月之刑並無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