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二十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確定,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評定為合格,再依貴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七號裁定停止戒治,停止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然同時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現前開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此期間,經臺灣新竹監獄採驗尿液結果,並未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竹檢崇護戊字第四○六八號函一紙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雖經貴院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二十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判決確定,即無再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