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公司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