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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七八號,判決案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0九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二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檢驗結果,未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投檢朝執護甲字第三八八二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美 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呂 聖 儀

裁判日期:200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