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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度聲字第二十七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卷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 二 庭

法 官 劉 慧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 秀 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0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