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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七號,判決案號: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一六五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九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五0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檢驗結果,未呈毒品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竹檢崇護戊字第0四五一八號函一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一六五號判處有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刑,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美 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呂 聖 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