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一七號,判決案號: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五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七九五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戒治滿三個月後,為戒治所評定合格,再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九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尿液採驗,並無毒品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竹檢崇護甲字第二二七一六號函在卷可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可認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即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美 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呂 聖 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