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右開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郵政機關送達證書一紙、拘提報告書一紙、戶籍謄本二份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郵政機關送達證書影本,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